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修订)
第四条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2020-09-27 18:47: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