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了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前置程序,即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所讨论的事项涉及法定事项三项内容中的一项(包括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的),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如果股东与有限公司就回购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2020-09-15 12:04: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