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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广东 - 中山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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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中山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020-08-22 14:0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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