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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广东 - 肇庆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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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肇庆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20-07-30 01:3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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