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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八条

江苏 - 南京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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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南京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2020-08-27 22:2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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