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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

河南 - 商丘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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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商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020-08-27 16:3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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