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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正)第二十条

湖南 - 娄底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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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娄底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正)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020-08-16 17:1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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