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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正)第三条

山西 - 晋城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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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晋城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020-08-21 01:0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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