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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7年最新修订)第九条

云南 - 文山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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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 文山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7年最新修订)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2020-07-28 08:2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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