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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全文第五条解释

江苏 - 南通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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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苏 - 南通

预算法全文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2020-07-23 02:0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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