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登记要件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抵押合同(原件两份);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注:“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屋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收费项目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抵押登记按抵押金额双方各交纳0.5‰工本费: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 每本1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2020-06-22 22:12: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