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并未进行组织领导,所有人员实行轮岗制,不定期更换人选,被选定的人员只得服从,必须执行,不能拒绝。所涉及的职位仅为虚名、挂名而已,并无实权。例如在这短暂期间,每天从事的工作仅为打电话,上传下达。高层有什么决定、指示或要求,其与其他窗口,反馈给下面,作用类似于传话筒性质,其自身并无管理方面的决定权,也没因此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关于传销人数方面
从人数无法核实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事实。
2、关于收取传销资金金额问题
既然无法从证据角度认定参与传销人员人数,就无法确定参与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3、未曾因传销活动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未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辩护人认罪悔过态度较好。
2、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邀约参与进来,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报着骗钱的目的加入。
3、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传销的危害性我们大家都知道,一旦涉及传销并受到洗脑,对于当事人本身或者当事人家庭都是很大的伤害。而对于传销性质的案件,不仅要广大人民群众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另一方面,国家要加强法律的监管与约束作用,用法律来对抗恶劣行为。以上只是传销罪辩护词的一部分,具体案情还是需要具体分析,希望大家都能够远离传销。
2020-06-20 04:00: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