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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是违约行为

上海 - 静安区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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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上海 - 静安区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一定是违约的行为。

2020-06-02 06:1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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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尽相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基于先履行一方未能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债务时所拥有的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先履行一方在认为后履行一方将会无法履约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情形... 更多>>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同属抗辩制度,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之处,具体表现如下:首先,从行使的时间节点来看,前者并无明确的履行顺序之分,而后者则需遵循先履行义务的原则;其次,就主张权利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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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所导致的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先履约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上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债务履行时,应该尽快通知另一方此情情况并停止其自身义务的履行;其次,如果后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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