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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天津 - 汉沽区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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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 - 汉沽区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交辞职信的话,是提前三十日,这个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有三十八条的情况,可以书面给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05-21 19:4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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