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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贵州 - 安顺 妇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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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贵州 - 安顺


所谓拐骗是指采用威胁,欺骗或利诱等不法手段弄走儿童,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该罪的行为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他人收养或役使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应该由以下区别:
客体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买卖的权利,而拐骗儿童罪的客体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
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要求只有以出卖为目的而实施以上行为之一的才能构成此罪,而后者却要求比较狭隘,只有行为人用威胁,欺骗或利诱等不法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其监护人材成立该罪。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为了在贩卖,拐骗,收买,绑架,接受,中转等行为中获利的目的(即使不得利,只要为出卖目的即可),而后者则重根本上排除了出卖这种行为动机。
其实,这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有着本质上面的区别的。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共同点的。这两个都是违法犯罪的。是严重威胁到被拐卖人的身心健康的。是我们国家目前严格禁止的。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

2020-05-20 17:3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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