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来讲,如果当事人对于第一次的鉴定不服的话,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该卫生行政部门就是第一次作出鉴定的部门,如果同意的话,可以进行第二次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些组织来进行鉴定,例如省,自治区或者是直辖市的医学会来进行鉴定,因为这些医学会组织是比较权威的,做出的鉴定结果也是比较有信服力的。
2.当然,我们要对这种申请复审的权利做出一些限制,不是所有时候都可以申请,一定要在规定的日期之内,在收到了鉴定书的15天之内可以申请复审,如果超出了15天的话,就不可以再申请了,以防当事人在这么长的时间之内做出一些不利于鉴定公正的事情。
3.虽然在规定当中写明的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之后向省,直辖市的医学会组织来进行申请,不过如果说双方没有办法达到完美的协商的话,仅是受害者一方对于鉴定结果不服,也可以单方面的向卫生部门来提出申请,请求再一次鉴定医疗事故。
4.关于医疗事故的二次鉴定是对于双方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在判案过程当中对于证据公平的一种体现,正是给双方的权利,当然也给了一定的限制,所以在现实当中一定要合法有效的使用这个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做了医疗事故鉴定之后,还可不可以申请二次的鉴定,我国规定是可以的,只要符合相关的程序和在规定的日期之内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的医疗组织提出申请就可以了。
2020-05-20 13:51: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