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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如何计算

广东 - 深圳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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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深圳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无论是在缓刑期间还是缓刑期满之后,即使行为人在五年之内又再次犯罪,并且属于故意犯罪不说,还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实这些情况下都不能成立累犯。毕竟缓刑期内刑罚没有执行完,而成功的执行完了缓刑之后,也是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要是假释期满之后,则就有可能构成累犯了。

2020-05-16 06:0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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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处理机制:必须立即取消缓刑,另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详细审理,同时将之前被判的罪行与新增之罪行数罪并罚地宣告相应刑罚。缓刑,即由专门的监管机构在严格的考验期限之内对罪犯实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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