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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河南 - 信阳 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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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律师

180568272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 亳州 咨询解答:125条


1、相同点:第
一,都是一种证据;第
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
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
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对于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与其它类型的司法鉴定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还要对司法鉴定的具体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嫠适用错误的情况。

2020-05-10 19:5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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