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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事的女儿在本周五的放学后,正准备下课回家,但由于她前面的小男生硬要拦住她的去路,两人便发生冲突,结果小男生趁老师不在的时候把同事女儿的左眼打黑了,发生这样的事,老师应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吗?

陈** 云南 - 昆明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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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云南 - 昆明

你好,现提供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结合你的情况判断。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9-11-15 11:0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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