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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车交通意外多年未处置有什么后果?现在去处置该要怎样处置

范** 广东 - 茂名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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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茂名

行驶人带身份证和交通违规处罚款单到交通管理部门交纳罚金并接受处罚;如果罚款单遗失的,应当先补罚款单,然后再交纳罚金,接受处罚。另外,行驶人收到交通违规处罚通知后,超出15天无交纳罚金的,将每天按照罚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金:
(一)未获到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被注销或者机动车行驶证被暂扣期间行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获到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被注销、暂扣的人行驶的;
(三)导致交通意外后逃跑,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出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逼迫机动车行驶人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行驶要求行驶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背交通管制的限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有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导致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违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导致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做法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能够并处注销机动车行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能够并处十五日以下拘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时不交纳罚金的,每日按罚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金;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置,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置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

2019-06-27 19: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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