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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的房,爸妈离世了姐姐还可不可分配这套房,谢谢

钟** 江西 - 赣州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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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西 - 赣州

婚姻法离婚房屋分配:
㈠、婚前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隶属婚前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的隶属夫妻共有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㈢、对爸妈给钱为娃儿购房的处置:
爸妈给钱的房屋在婚前娃儿名下的,该给钱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娃儿的个人赠与,但爸妈明确表示赠与两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爸妈给娃儿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通常认为:爸妈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娃儿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娃儿,隶属娃儿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娃儿及未来媳/婿共有名下的,视为对两方的赠与。
②当事人结婚后,爸妈为两方购置房屋给钱的,该给钱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方的赠与,但爸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返还借贷的,在离婚时已经获到房屋完全产权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受;
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隶属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隶属夫妻两方共有共有;
④由获到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㈤、离婚时两方对尚未获到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裁判,只能裁判房屋由谁使用,等到获到所有权后另行诉讼,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事实上情况裁判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获到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无获到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不能达到协议时,处置为:两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认可竞价获到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组织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予以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③两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房屋分配。

2019-06-21 20:4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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