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聘礼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聘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限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商定,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男女两方未共有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限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法分配。如果两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予以聘礼的一方由此导致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限定的第8条限定精神处置,分配共有财产时予以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聘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聘礼未转进男女两方的财产共有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聘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平等、合法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2019-05-23 08:22: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