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换的,应提交变换登记资料。
2、证明借债关系存在的证据借债合同、借债协议、借条、借条、还钱答允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债的证据收据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量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现值及息金数额的计量清单,包括现值余额的计量清单、息金金额的计量清单等。
5、民间借贷的举证职责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对民间借贷做法的举证职责进行了限定:①、出借人诉讼时应提供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②、若仅仅根据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诉讼要求归偿还钱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债,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③、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组织的汇款凭证诉讼要求归偿还钱的,债务人称该汇款系偿还两方之前借债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④、负有举证证明职责的原告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借贷做法、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2019-03-25 01:34: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