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定婚礼金离婚了要怎样算存在司法实践中怎样理解适用《意见》第十条限定的“应当”的限定,有的认为是全部返还,有的认为是适当返还。根据附要求解除的赠与法律特征和他国的的限定,“应当”是全部返还,而司法实践一直是适当返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直也持此观点,1984年《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女方有重大犯错的借婚姻索要聘礼的做法,只是“酌情返还”,更何况在女方无任何或过轻的犯错,按习俗接受聘礼的情形下,更应当适当返还,因此,司法判例中多少级法院对聘礼返还皆适用适当返还,只是无论述法理依据而已,因此,我俩对《意见》第十条“应当”应作以下理解,《意见》是对聘礼可否返还进行肯定表态,返还比例交给各地法院根据事实上情况、风俗习惯自由裁量。《意见》对女方予以男方的财物可否返还及怎样返还无规范,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在聘礼中折扣的方法返还,这也是符合附解除要求的赠与说的。
2019-03-25 12:1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