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结婚证,能够到民政婚姻登记处打印婚姻登记记录,以此证明婚姻关系,然后再诉讼离婚。
2、如果是无解决结婚证,则两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仅是同住关系,可自行解除,不需要诉讼离婚。
3、如果是两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且当时两方均成年的,隶属事实婚姻关系。无结婚证也能够到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两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限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到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解决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限定解决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有生活的男女,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差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两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两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住关系处置。
2019-03-23 09:57: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