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职位变动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职位,可否随意调岗?不胜任工作是公司调岗的常见借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限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本条间接限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职位的前提下公司有一方调岗的权利。但该一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公司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职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商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职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职位说明书”“目标职责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职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本领和技能相适应,保持肯定的合法性。
2019-03-21 17:19: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