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隶属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2、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两方名下的,隶属夫妻共有财产。
3、男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有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有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予以一半数额的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 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019-02-17 06:41: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