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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限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按照此限定,首先是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裁判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隶属有隶属夫妻共有财产的薪水奖金还的话,该款隶属夫妻共有,如果离婚,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看女方和娃儿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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