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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瑞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瑞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区金色花园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8367752-7。

法定代表人张宝林,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焦岐,男,生于1946年7月22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三组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宝忠

书记员  曲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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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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