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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与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X。

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XX律师。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诉被告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路 磊

审 判 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

书 记 员  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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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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