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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5279号原告喻XX诉被告吴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丁XX、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喻XX。

委托代理人蒋XX,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胡XX,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XX。

负责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XX。

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丁XX、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XX因已与被告方就先予执行达成和解并执行,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喻XX负担。

审 判 员  李士忠

代理书记员  肖亚雄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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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宁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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