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喻XX。
委托代理人蒋XX,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胡XX,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XX。
负责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XX。
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丁XX、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XX因已与被告方就先予执行达成和解并执行,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喻XX负担。
审 判 员 李士忠
代理书记员 肖亚雄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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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宁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