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卢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仙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卢XX,女,住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XX,女,住仙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郑XX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卢XX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4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郑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爱国

执行员  郑祥熙

执行员  林XX

书记员  林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