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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邱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前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王XX与邱XX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泌阳县郭集乡石子村民委员会、王山村民委员会、付金川村民委员会印章及姚寨山、豆庄东南岗、连庄草岗、邱庄三道XX部分村民签字,原审判决认定没有经过村组或原承包方同意转包,合同无效,对此认定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查明。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土地亩数一审法院亦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代理审判员  杨XX

书 记 员  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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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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