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X、邬汉,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某,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谭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覃仕斌
人民陪审员 张 进
人民陪审员 任志安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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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