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诉讼仲裁

匡XX与巫山县人民政府、马XX、徐XX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巫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匡XX,女,1950年1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XX(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巫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1162-4。

法定代表人李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XX,该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XX,女,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XX(系马XX之夫),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XX,重庆XX律师。

第三人徐XX,男,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匡XX与被告巫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马XX、徐XX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匡XX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匡XX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匡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匡XX负担。

审 判 长  蔡元林

代理审判员  王家英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书 记 员  胡弘松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