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匡XX,女,1950年1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XX(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巫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1162-4。
法定代表人李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XX,该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XX,女,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XX(系马XX之夫),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XX,重庆XX律师。
第三人徐XX,男,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匡XX与被告巫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马XX、徐XX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匡XX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匡XX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匡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匡XX负担。
审 判 长 蔡元林
代理审判员 王家英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书 记 员 胡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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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