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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保全申请(28)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中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凯旋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凯旋门广场)。

法定代表人阮XX,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XX,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XX,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XX,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易香玉,女,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X,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XXX元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旋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陈XX、易香玉、陈X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旋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陈XX、易香玉、陈X银行存款人民币

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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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标      的:66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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