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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闫X、周XX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XX。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丽,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X。

被告周XX。

被告闫XX。

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闫X、周XX、闫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义东实行独任审判。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已收到被告缴纳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义东

书 记 员  刘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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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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