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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丽,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XX。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XX公司诉被告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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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标      的:28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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