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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XX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XX,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文渠XX。

委托代理人:彭志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XX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蔡XX以原、被告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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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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