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XX,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文渠XX。
委托代理人:彭志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XX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蔡XX以原、被告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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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