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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女。

委托代理人魏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

原告吴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尧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委托代理人魏颖与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诉称,我与张X于2005年相识,于200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双方生育一女张某某。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10年起,双方因工作长期居住在北京。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彼此对人情世故、生活、饮食习惯及孩子教育等方面存在差异,无法顺利沟通,与被告经常发生家庭等方面问题,多次长期冷战。被告不接受我父母,与我父母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现在家庭气氛非常不和谐,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被告表示放弃其老家河北唐山迁安县及榛子镇的房产继承份额,双方因此发生过纠纷。虽双方共住一套房屋,但分室居住,分居已两年多。而且被告已将近半年未向家里提供经济收入。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唐山市路北区XX改建房产一套。

被告张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岳父母和我意见比较大,但我和原告的关系还是过得去的。为了孩子的成长,我想再努力改善关系。我也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吴X与张X于2005年相识,并于200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9日,双方生育一女张某某。现吴X因张X与其父母关系紧张,双方在生活习惯、孩子教育及为人处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经常发生纠纷,且现已分居二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张X认可双方在生活方式、孩子教育存在分歧,与原告父母之间有隔阂,但否认双方分居,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不放弃继承老家的财产,今后会多照顾原告的想法,努力缓和、改善家庭及双方的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吴X与张X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8年余,且生育有一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双方在生活习惯、孩子教育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因张X与吴X的父母之间关系不好及生活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今后双方遇到问题时,应加强沟通,协商处理,相互包容、体谅,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张X应正确认识吴X提出的影响双方夫妻关系的问题,主动与吴X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为改善夫妻关系付出更多的努力。现吴X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吴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吴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尧峰

书 记 员  丁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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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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