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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与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郭XX,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X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X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牛XX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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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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