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郭XX,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X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X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牛XX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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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