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红墙巷2号红墙自然新村1座207单XX。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桂福,福建XX律师。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郭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上诉人福州XX公司与上诉人陈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福州XX公司与上诉人陈XX均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州XX公司与上诉人陈XX均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州XX公司与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上诉人福州XX公司与上诉人陈XX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XX
审判员 林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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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