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青岛XX公司与逄X、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胶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逄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刘娜,山东XX律师。

被告逄X,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段XX,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XX公司诉被告逄X、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逄X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XX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XX

审 判 员  周 妍

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

书 记 员  李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