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逄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刘娜,山东XX律师。
被告逄X,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段XX,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XX公司诉被告逄X、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逄X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XX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XX
审 判 员 周 妍
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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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