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XX公司。
负责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丁XX。
委托代理人邢XX,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XX,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顾X,男。
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顾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2月19日原告江苏XX公司经协调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滢
代理审判员 冯德珍
人民陪审员 吴汉烈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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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