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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XX公司。

负责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丁XX。

委托代理人邢XX,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XX,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顾X,男。

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顾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2月19日原告江苏XX公司经协调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滢

代理审判员  冯德珍

人民陪审员  吴汉烈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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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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