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福德,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郝洪玮,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浩,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车建生,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黄晓华(被申请人车建生之妻),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同被申请人车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福德与被申请人车建生、被申请人黄晓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马福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福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马福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马福德负担。
审判员 李子萍
书记员 裴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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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