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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谢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乐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苏湖城,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XX,福建XX律师。

被告谢XX,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谢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长 林 忠

代理审判员 王 喜

人民陪审员 林祥沂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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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长乐市人民法院

标      的:86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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