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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诈骗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陶XX。

辩护人蔡XX、夏荣前,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被害人谢X某的陈述、证人陶海某某的证言、银行对帐单、《企业注销资料查询表》、《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被告人陶XX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陶XX虚构认识南京市公安局局长、合伙开办无锡市XX公司等事实,并以介绍承包建筑工程需送礼金、以高息放贷及澳门洗码获利为诱饵,陆续从被害人谢X某处骗得人民币9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所骗用于归还债务、赌博等挥霍殆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他人钱款9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XX当庭辩称,自己以介绍工程名义骗取谢X某27万元,不是28万元;自己没有以高息放贷及澳门洗码获利为名实施诈骗。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陶XX以高息放贷及澳门洗码获利为名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陶XX于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对被害人谢X某虚构认识南京市公安局局长,可以介绍承包建筑工程事实,并以澳门洗码获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谢X某总计600余万元,用于归还债务、赌博等挥霍殆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一)证明被告人陶XX以认识南京市公安局局长可以介绍承包建筑工程名义骗取被害人谢X某20余万元的证据:

1、查获的被害人谢X某、被告人陶XX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账单证实,2011年4月3日,谢X某转账支取14万元,陶XX转账存入14万元;2011年4月7日,谢X某转账支取13万元,陶XX转账存入13万元。

2、被害人谢X某陈述证实,陶XX是谢X某女朋友陶甲的弟弟。2011年3月左右,陶XX对谢X某说认识南京市公安局局长,该局长认识省建设厅厅长,可以将淮安一个垃圾发电厂的建设工程介绍给谢X某承包,但要送15万元的金条,谢X某就把15万元汇到陶XX的银行卡上。过了十天左右,陶XX打电话给谢X某说需要再送13万元的金条给省委领导,谢X某就又从建设银行卡中汇给陶XX13万元。到2011年5月,谢X某发现淮安垃圾发电厂被别人中标,就问陶XX,陶XX说下次有机会重新给谢介绍,谢只能算了。

3、证人陶甲证言证实,2011年3月,陶XX说认识南京公安局局长,可以帮着做工程,需要费用,前后两次向谢X某要了28万元,一次15万元,一次13万元。后谢X某发现淮安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已经由别人中标,就问陶XX怎么回事,陶XX告诉谢X某,这个项目出了点状况,28万元就作为下次为谢X某再介绍其他项目之用。

4、被告人陶XX供述,陶XX曾经和陶甲说过认识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局长,该局长和陶XX关系很好,陶甲告诉了谢X某。2011年4月,谢X某对陶XX说通过局长找点建筑工程做,并给了陶XX现金1万元。陶XX实际上不认识南京公安XX,局长名字是陶XX通过网上查到。陶XX收了1万元现金后,和谢X某商量要做一个淮安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说要14万元买金条送给局长,谢X某就通过银行转帐将14万元转到了陶XX建设银行卡里面,陶XX还给了债主。过了十几天以后,陶XX又骗谢X某说,还需要送价值13万元的礼品给其他领导,谢X某就又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13万元转到陶XX的建设银行卡里面,这笔钱陶XX也归还债务。

(二)证明被告人陶XX以澳门洗码获利为名骗取谢X某600余万元的证据:

1、查获的陶XX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账单及谢X某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账单证实,2011年11月30日,谢X某转账支取263万元,陶XX转账存入263万元;12月1日,陶XX网银转账收入三笔,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37万元,总计237万元;2012年1月1日,谢X某在澳门永胜表饰市场消费826,560.10元;1月2日,谢X某在澳门永胜表饰市场消费413,280.05元。

2、被害人谢X某陈述证实,2011年10月,陶XX打电话给谢X某说要去澳门洗码,谢就通过网银打给陶XX200万元,一个月后陶XX还给谢200万元,说本金先还,另30万元利润放在赌场继续生钱。隔了没几天,陶要谢加大投资,于是谢又通过网银打了500万元,2012年元旦后,谢又在澳门兑换点,把140万元兑换成港币给了陶XX。陶XX未归还。

3、证人陶甲证言证实,2011年11月,陶XX对谢X某说在澳门做洗码生意,赚头很好,于是谢X某在11月汇了几笔钱给陶XX,陶XX回来时本金收益全部还给谢X某,后来11月30日和12月1日谢X某分两次又汇给陶XX500万元,2012年1月1日和2日,谢X某分两次汇给陶XX124万元,之后陶XX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4、被告人陶XX供述,2011年10月,陶对谢X某讲在澳门赌场洗码很赚钱,谢X某心动,2011年10月中旬开始陆续打给陶500万元,陶拿这笔钱去澳门赌场里面洗码赚了42万元,陶将这500万元全部还给了谢X某,还分给谢21万元的利息。谢X某2011年11月底、12月初又陆续打给陶500万元,陶将这笔钱赌博输尽。2012年1月,谢X某和陶甲到澳门,陶XX向谢X某要钱洗码赚钱,谢去POS机套现出来124万元给陶,陶又在澳门赌场输光。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6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XX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XX以合办无锡市XX公司高息放贷名义骗取谢X某25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被告人陶XX关于自己没有以高息放贷为名实施诈骗以及辩护人关于指控陶XX以高息放贷为名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陶XX和辩护人关于陶XX没有以澳门洗码为名实施诈骗及指控陶XX以澳门洗码为名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罚金应当于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薛 振

人民陪审员  赵福生

人民陪审员  成XX

书 记 员  刘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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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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