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甲。
委托代理人施X。
上述五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厂。
法定代表人沈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X。
委托代理人宋卫强,上海万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上诉人魏XX、顾XX、黄XX、龚XX、施甲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X于2010年12月6日之前补偿魏XX、顾XX、黄XX、龚XX、施甲每人人民币2万元(通过法院账户);
二、魏XX、顾XX、黄XX、龚XX、施甲除了就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西XX某号相关房屋享有正常租赁合同期间的租赁利益之外,不就其他问题进行主张;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9.5元,均由魏XX、顾XX、黄XX、龚XX、施甲负担;
四、各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XX
代理审判员 徐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宋 睿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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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12/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