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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所得罪,经过律师努力,最终远低于基准刑量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2004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人杨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于2022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6月22日、2022年8月16 日、2023年7月18日三次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男,2002年1月30日出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 照市东港区日。被告人张XX因涉嫌犯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4日、2022年8月16日、2023年7月18日三 次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宋X,男,2001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告人宋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于2022年6月11日、2022年8月16日、2023年7月18日三次被取 保候审。2023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XX,男,2001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XX。被告人孟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6月12日、2022年8  月16日、2023年7月18日三次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1998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潍坊XX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住山东省寿光市,户 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XX。被告人王XX因涉 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6月 12日、2022年8月16日、2023年7月18日三次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 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武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寿光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XX。被告人张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6月12日、2022年8月16日、2023年7月18日三次被取 保候审。2023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XX刑诉(2022)150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杨XX、张XX、宋X、孟XX、王XX、张XX犯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张XX、宋X、 孟XX、王XX、张XX,以及被告人张XX、王XX的辩护人张德雷、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底,被告人杨XX、张XX预谋通过  “跑分”获取非法利益,之后张XX将在“蝙蝠”软件APP 上找到跑  分人员“江南”(真名不详)推送给杨XX。被告人杨XX和“江南” 约定,为其提供跑分使用的银行卡并收取银行卡进账总金额1%的好处  费。被告人杨XX委托被告人宋X寻找提供银行卡的人。被告人孟X  宇从宋X处得知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银行卡转  账便利,可以获取好处费后而予以提供。2022年6月7日,被告人杨XX;进玉接到“江南”通知后转告宋X让孟XX到山东省寿光市与跑分团  伙联系。当日16 时许,在寿光市XX房间内,被告人孟X  宇与王XX、张XX见面。被告人孟XX将自己名下的中国XX银行  卡(卡号:622848131XXXX7671)交给被告人王XX、张XX。被  告人王XX使用手机银行 APP 登录被告人孟XX银行卡,该卡当日进  账总金额为人民币XXX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倪XX(居住在徐州市鼓楼区民主北XX)等22名被害人共计将人民币608089.6元被诈骗资金打入该账户中。被告人张XX配合王XX将卡内资金全部 转出,转款时被告人孟XX按照王XX的要求予以人脸识别提高转款 额度。当晚18时许,被告人孟XX、王XX、张XX离开酒店。被 告人杨XX、宋X、孟XX、王XX、张XX分别获得6000元、7800元、2200元、6000元、2100元好处费。

2022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孟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在孟XX配合下于2022年6月10日17时许,抓获了被告 人王XX、张XX,于2022年6月11日5时许,抓获了被告人宋X。 2022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杨XX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6 月24 日,被告人张XX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XX、宋X、孟XX、王XX、张XX分别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3800元、2200元、6000元、18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张XX处扣押了因卡主银行卡转账限额,上线要求取现,张XX带着卡主从银行取现得款的人民币51000 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张XX、宋X、孟XX、王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XX、张XX、宋X、 孟XX、王XX、张XX的供述;被害人刘XX、王X、董X、蔡XX、吴X、徐XX、王XX、任XX、冯XX、张XX、丁XX、黄XX、夏XX、田XX、许XX、李X、何XX、蔡XX、周XX、 周XX、邹XX、倪XX的陈述;证人于桂林的证言;银行卡开户承 诺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转账记录截图、虚拟币交易截图;扣押 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证据封存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张XX、宋X、孟XX、王XX、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杨XX、张XX、宋X、孟XX、王XX、张XX犯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 纳。被告人杨XX、张XX、宋X、孟XX、王XX、张XX在共同 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张XX、王XX的辩护人提出 张XX、王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六被告人予以减 轻处罚;被告人杨XX、张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张XX系自首的辩护  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张XX自愿认罪 认罚,对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张XX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 予以采纳,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X、孟XX、王XX、张XX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王XX的辩 护人提出王XX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 从轻处罚;被告人孟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予 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宋X、孟XX、王XX、张XX积极退 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王XX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二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 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6年4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二、被告人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6年1月27 日 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三 、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6年 1 月 2 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四、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3年7月28 日至2026年 1 月 2 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五、被告人孟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已折抵刑期3日,即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5年 1 0 月 2 4 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六、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2023年7月28 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对被告人杨XX、宋X、孟XX、王XX、张XX的违法所 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现金人民币51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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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8/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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