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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冀0X初1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女,1XX3年1月1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XX11XX3011X1X0X,汉族,初中文化,营口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XXX。2022年X月X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X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X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1X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XX、苏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男,1XXX年X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X0X1XXX0X23103X,汉族,初中文化,营口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营口市鲅鱼圈区XXX。2022年X月X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X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X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1X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XX0年X月2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2X1XXX,汉族,专科文化,营口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朝阳市朝阳初犯、偶犯。3.自愿退赃退赔,希望判处缓刑。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黄XX自愿认罪认罚。2.系从犯,初犯、偶犯。3.自愿退赃退赔,有自首情节,希望从轻、

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退赃退赔,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李XX自愿认罪认罚。2.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3.自愿退赃退赔并缴纳罚金,希望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系营口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际控制人,掌控公司进货和客户信息渠道通过控制的多张银行卡占有全部销售货款,指使、授意被告人刘X等人在电话销售中采用冒充医生、名医传人、专家和健康老师等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夸大产品效果,骗取老年人钱款,形成了以李X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

被告人刘X、李XX、王XX先后担任该公司X个销售中心组长(负责人),根据李X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管理各组员工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打电话销售产品。被告人……缪XX……等人负责打电话销售产品。被告人董X负责发工资、下发客户信息数据、收发货23物。被告人刘XX、黄XX负贵物流跟单和业绩统计。被告人姜X负责人事招聘,被告人张X负责前台接待和考勤。被告人刘XX负责电脑维修,协助董X分发过数据信息。

经审计,被告人李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XXXX33X.X元.202年X月至2022年X月期间,被告人刘X诈骗数额人民币XXX3XX0元、被告人李XX诈骗数额人民币XXXX312.X元、被告人王XX诈骗数额人民币X1XX1X.X元、被告人李X诈骗数额人民币1XXX302元、被告人王XX诈骗数额人民币10XXX1X元、被告人陈XX诈骗数额人民币11XXXXX元、被告人黎XX诈骗数额人民币XXX01X元、被告人高XX诈骗数额人民币XX1XXX元、被告人孙XX诈骗数额人民币XXXX10元、被告人吕XX诈骗数额人民币XXXX10元、被告人曲XX诈骗数额人民币X2XXXX元被告人林X诈骗数额人民币2XXXXX元、被告人王XX诈骗数额人民币2XX223元、被告人林X诈骗数额人民币X0XX3元、被告人贺XX诈骗数额人民币X1022元、被告人武XX诈骗数额人民币XX112.X元、被告人李XX诈骗数额人民币31X0X元、被告人李XX诈骗数额人民币2X3X20元、被告人缪XX诈骗数额人民币1XXXXX元、被告人刘XX诈骗数额人民币XX30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下列证据证明:

X、李X、王XX、王XX诈骗被害人俞XX的证据

(X)李X诈骗被害人俞XX证据

1、被害人俞XX陈述证明:2022年初,其收到X份宣传册上面介绍可以治疗其的病,按照宣传册上打电话咨询,后来就有X个叫王X的给其打电话,说他是北京XX大学的军医,给王XX、林X、贺XX、武XX、李XX、被告人林X、:李XX、缪XX、刘XX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X年以上X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XX、张X、刘XX、阚XX、吴XX、高XX、姜X、黄XX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林X、李XX、刘XX、李XX、吴XX、阚XX有自首情节;李XX、刘XX、林X、武XX、高XX、贺XX、吴XX、阚XX、缪XX在检察机关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决定对上述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林X、李XX、缪XX、刘XX、阚XX、吴XX、高XX、姜X、黄XX适用缓刑。经委托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各机关均同意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X年以上X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考虑其能配合公安机关将过户的车辆追回并缴纳罚金,且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本案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关于涉案财产,经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侦查机关已查封扣押的财产均为涉案财物,依法应予追缴按比例返还被害人。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百XXX条、第X百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市XXX。2022年X月X日被抓获,因涉犯诈骗罪于同年X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X月1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1X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北京市XX(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XXX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XX11XXX11221X1X,汉族,专科文化,营口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营口市鲅鱼圈区XXX。2022年X月10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X月1X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1X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X,被告人李XX,女,2X1年11月1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XX12X1111XXXXX,汉族,中专文化,营口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营口市盖州XXX。2022年X月X日投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X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X月X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X月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谢非非,河北XX律师被告人缪XX,男,2X2年X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XX12Uv歹科文化,营口XX信息咨询有IN)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营口市盖州市XXX。2022年X月X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X月X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X日止。)

XXX、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口起计算

X、被告人缪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X、被告人阚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X、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X、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八、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九、被告人姜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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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8/1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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